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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确保2025年年底前建材等行业的“限制类”产能全面退出

[发布时间:2021-11-30 09:54:24 ][阅读次数:1480次]

日前,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云南省淘汰落后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要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实际,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确保2025年年底前退出。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改造提升存量产能。在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方面,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具体表现为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依法关闭不达标产能。实施过程中,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即技术方面落后产能),2021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出清。

在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面,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摸底排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分行业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确保2025年年底前退出。

在改造提升存量产能方面,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限制类”产能按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通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在严控增量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存量产能改造提升。

《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价格政策,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优惠类电价及其他不合理的价格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国家价格政策有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石、烧碱、铁合金、黄磷、锌冶炼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阶梯电价。

要加大资金扶持,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降碳减排,阶梯电价收入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管理制度。

要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此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州(市),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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