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C:\wamp\www\public.php:1) in C:\wamp\www\includes\class_smarty.php on line 30
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官网) 
联系电话:0417-5236888

新闻信息

News

 信息公告:
  ·关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硬件及网络设备升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召开部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座谈会调研2023年一季度财政金融形势     ·关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因疫情原因休市的通知     ·关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休市一天的公告     ·百年华诞,丰华正茂——中共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中共辽宁信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庆祝建党百年主题活动会  

票交所关于扩大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参与者范围的通知(票交所发【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02-26 09:58:18 ][阅读次数:1127次]

票交所关于扩大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参与者范围的通知(票交所发【2021】14号)

各会员单位:

为提升跨境贸易融资二级市场交易效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于2020年11月投产上线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跨境平台)。跨境平台上线以来,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处理高效便捷。为进一步发挥跨境平台效用,票交所决定完善业务制度,扩大参与者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交所制定了《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一期)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交易主协议(2020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见附件2)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见附件3)。平台参与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业务,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保障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有意向接入跨境平台的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操作规程》第二章参与者管理的相关资质要求,并按照《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向票交所报送接入申请材料,待材料审核通过并完成系统接入后方可通过跨境平台办理业务。

已接入跨境平台的金融机构申请增加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要求提交《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表》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信息导入表》,无需重复提交《主协议》签署页。

三、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对手发现,票交所将定期在官网(www.shcpe.com.cn)公布跨境平台参与者名单。

四、跨境平台实行有偿服务,目前暂不收取费用。服务费用事宜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依法合理另行确定。

业务开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票交所联系。

业 务 联 系 人:杨 阳 021-23139617

机构申请联系人:渠雅静 021-23139516

技 术 联 系 人:王 松 18930763363

邮 箱:tfp@shcpe.com.cn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

附件:1.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一期)业务操作规程

2.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交易主协议(2020年版)

3.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 1

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一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跨境平台)业务操作,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跨境平台运营者,负责跨境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跨境平台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登记、交易等相关服务的综合性数字化平台。

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是指在跨境贸易或国际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四条通过跨境平台处理业务的参与者适用本规程。

参与者是指接入跨境平台并通过跨境平台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登记、交易等业务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通过跨境平台办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则以及国际惯例。

第二章 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跨境平台(一期)参与者分为境内参与者与境外参与者。

境内参与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允许开展跨境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外参与者是指在机构所在国或地区依法设立并允许开展跨境贸易融资业务的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境平台(一期)境外参与者限定为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

第七条境内金融机构应以法人机构作为会员及法人系统参与者接入跨境平台。

第八条境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以法人机构作为会员及法人系统参与者接入跨境平台。境外金融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的,应在取得境内母行授权的情况下,以境外分支机构作为会员及法人系统参与者接入跨境平台。

第九条境内参与者复用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专线接入跨境平台。境外参与者复用其境内母行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专线接入跨境平台。

第十条境内金融机构申请接入跨境平台,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附 1);

(二)已完成签署的《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交易主协议》)签署页;

(三)《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信息导入表》(附 2,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 tfp@shcpe.com.cn);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法人公章。

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申请接入跨境平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附 1);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信息导入表》(附 2,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 tfp@shcpe.com.cn);

(三)境内母行授权文件(附 3);

(四)已完成签署的《交易主协议》签署页;

(五)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三项由境内母行加盖法人公章外,其余申请材料均由境外机构独立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已接入跨境平台的金融机构申请接入分支机构的,应以会员为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表》(附 4);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信息导入表》(附 2,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 tfp@shcpe.com.cn)。

(三)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中,境内系统参与者应加盖境内会员机构法人公章;境外系统参与者由境外会员机构独立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境内参与者变更信息、退出跨境平台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境外参与者变更信息、退出跨境平台的,应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跨境平台(一期)业务为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

第十六条同业代付是指代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向指定收款人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十七条委托方是指在同业代付业务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该同业机构根据指示进行支付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方。代付方是指在同业代付业务中,为委托方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同业机构。

同业机构包括:

(一)与委托方不同法人的境内外机构;

(二)委托方(境内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三)委托方(境外机构)的境内关联行。

第十八条福费廷转让是指卖出方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资产无追索权地转让给买入方,信用证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以下统称债务人)到期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债权买断行为。

第十九条买入方是指在福费廷转让业务中,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的一方。

卖出方是指在福费廷转让业务中,无追索权地转卖未到期债权的一方。

第二十条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双方均为参与者的,应当通过跨境平台办理信息登记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跨境平台(一期)采取线下清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跨境平台(一期)参与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供的跨境平台客户端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跨境平台(一期)业务处理时间为 8:30-21:00(北京时间)。如遇变更,上海票据交易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第二节 信息登记

第二十四条同业代付委托方和福费廷首次卖出方(以下统称信息登记方)应当于交易前通过跨境平台登记该笔交易对应的底层业务信息。

首次卖出方是指在跨境平台中将其持有的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资产首次转卖的一方。

第二十五条同业代付底层业务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国别/地区、出口商国别/地区、货物描述、启运地、目的地、货运单证号、承运人/仓库、结算方式、开证行(若有)、信用证号码(若有)、银行交易编号、币种、金额等。

委托方应同时提供信用证、汇款或其他结算方式对应的支持文件、贸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发票、运输单据和报关单的副本)等,作为附件上传,上传的影像文件或扫描件应清晰可辨。无需线下重复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六条福费廷转让底层业务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国别/地区、出口商国别/地区、货物描述、启运地、目的地、货运单证号、承运人/仓库、开证行、保兑行(若有)、承兑行、信用证编号、银行交易编号、币种、承兑金额、承兑到期日等。

卖出方应同时提供信用证及其修改的副本(若有)、相关转让支持文件(如发票、运输单据和报关单的副本)、承兑电文和债权转入证明文件等,作为附件上传,上传的影像文件或扫描件应清晰可辨。无需线下重复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当信息登记方进行信息登记时,底层业务信息涉及的货物已到达上海海关,并且已生成报关单时,信息登记方应当录入报关单海关编号,跨境平台连通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校验报关单海关编号是否真实存在。

第二十八条信息登记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三个自然日内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跨境平台将清理未及时复核的录入信息。

第二十九条已在跨境平台完成信息登记且未达成交易的,如信息登记有误,原登记信息的经办人员可在跨境平台办理信息作废操作。

第三十条同业代付期末资金偿还后,代付方应当在三个自然日内通过跨境平台登记结清信息。福费廷对应的信用证结清后,如买入方为最后一手持证机构,应当在三个自然日内通过跨境平台登记结清信息。

第三十一条结清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结清登记日期、业务类型、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等。

第三节 交易

第三十二条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采取对话报价的交易方式。

对话报价是指由同业代付委托方或福费廷卖出方向对手方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对话报价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第三十三条同业代付委托方或福费廷卖出方在发起报价时,应当挑选拟进行交易的底层业务,确定报价标的。

第三十四条同业代付主要交易要素包括:代付金额、利率、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收款人名称、收款人银行名称、收款人账号、报价有效时间等。

代付金额不得超过拟进行交易的底层业务的登记金额。

第三十五条同业代付的应付利息由系统自动计算,计算规则为:代付金额×利率×(到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360。

应付利息及同业代付手续费(若有)在到期结算日一次结清,利随本清。手续费由交易双方线下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福费廷转让主要交易要素包括:承兑金额、利率、结算日期、承兑到期日、宽限期(若有)、报价有效时间等。

第三十七条福费廷转让的利息由系统自动计算,计算规则为:承兑金额×利率×(承兑到期日+宽限期(若有)-结算日期)/360。

利息及应付费用(若有)在结算日期直接扣除,即结算金额=承兑金额-利息-应付费用。应付费用由交易双方线下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对手方应当在同业代付委托方或福费廷卖出方在交易时填写的报价有效时间内对报价(含交易要素和底层业务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可对该笔报价进行成交。报价有效时间外对手方无法对报价进行确认,跨境平台将清理未及时确认的报价。

第三十九条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成交达成,生成成交单。成交单上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并附底层业务信息。

同业代付成交单记载要素包括: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委托行信息、代付行信息、代付金额、利率、应付利息、还款总额、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代付期限、结算方式和收款人账户信息。

福费廷转让成交单记载要素包括: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卖出行信息、买入行信息、信用证编号、开证行名称、承兑行名称、承兑金额、承兑到期日、应付利息、应付费用(若有)、结算金额、利率、结算方式、结算日期和宽限期(若有)。

第四十条成交单、《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第四十一条同业代付达成后,若底层业务信息中含有报关单海关编号,跨境平台将关联的报关单海关编号标记为“已融资”,被标记的报关单海关编号不得再次开展同业代付。

第四十二条福费廷转让达成后,卖出方应通知债务人该笔福费廷转让事宜,要求债务人到期直接付款给买入方。如果在承兑到期日债务人仍支付给卖出方而未支付给买入方,卖出方应当在收到款项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所在地法定休假日顺延)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买入方。

第四十三条同业代付达成后,代付方应当线下将代付金额支付给指定收款人。到期后,委托方应当线下将代付金额和应付利息支付给代付方。

福费廷转让达成后,买入方应当线下将结算金额支付给卖出方。

第四十四条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达成后,境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管理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 RCPMIS 系统申报。

第四十五条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的接入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四十七条信息登记方应当确保提交的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息登记方应当对底层业务的相关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底层贸易真实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信息登记方所在地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合规的规定。同业代付业务的代付方及福费廷业务的买入方也应当对业务独立进行上述审核,承担次要审查责任。

第四十九条同业代付委托方不得就同一笔底层业务重复融资。同一笔福费廷资产可以多次转让。

同一福费廷卖出方不得就同一笔福费廷资产向不同对手方重复转让。

第五十条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应当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为基础,不得误导或欺诈他人,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五十一条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价格,妨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二条交易合同一经成立,同业代付和福费廷转让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跨境平台从事洗钱、非法套利、非法套汇、非法逃汇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五十四条参与者发现有利用跨境平台从事违规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参与者有以下行为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限制或关闭相关参与者部分或全部业务功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一) 提交虚假材料接入跨境平台的;

(二) 恶意登记虚假信息的;

(三) 违规办理重复融资、重复转让的;

(四)误导或欺诈他人,进行虚假交易的;

(五)操纵价格,妨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交易达成后,擅自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利用跨境平台从事洗钱、非法套利、非法套汇、非法逃汇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业务监管制度和本规程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

主办单位: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辽宁大石桥西外环路南段

技术支持:辽宁吉美科技有限公司 辽ICP备130131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