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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实行名单制管理!地方金融局发文显示,实缴资金5000万+是门槛

[发布时间:2020-09-29 13:49:23 ][阅读次数:1105次]

“类金融”机构监管细则陆续出炉,商业保理企业等将实行名单制管理。

9月26日,媒体报道,近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简称《方案》)的函,对商业保理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近日福州市地方金融局的发文也说明对保理实行名单制度已下发!

此外,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9月24日召集各地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国有大行等举行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工作会议。

福州市《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5

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金融办,台江区、闽侯县、连江县工信局,马尾区财政局,长乐区、闽侯县、连江县商务局,福清市发改局,自贸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0〕273号)及《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金管便函〔2020〕161号),为加强我市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的主体责任,把好审查关,防止非正常经营类、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带病”纳入监管名单。请各县级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拟纳入监管名单企业提交相关材料(附件3),收集、汇总辖区内拟纳入监管名单商业保理企业基本信息(详见附件2),于今年9月23日、12月23日前,分两批次向我局报送拟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及其有关材料。

二、稳妥推进名单筛选

各县级监管部门要充分采取信息交叉比对、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约谈、引入第三方参与核查等方式,了解、掌握辖区内商业保理企业风险底数,优先将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合规经营、经营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初步筛选为拟纳入监管名单企业,切实发挥好对行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对拟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商业保理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保理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2. 注册地在本省,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三年,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有健全的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合并、注册资本金增减、注册地、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审批事项程序依法合规;

5.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出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50%;

6.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7.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8.已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9.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10.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11.接受并配合监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在全国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三、持续完善监管工作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要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对发现已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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