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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对话 | 仓单融资的法律与标准、科技与管理之深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0-09-28 15:51:29 ][阅读次数:1074次]

导读:9月17日,由万联网主办的“第六届中国物流金融创新高峰论坛”在深圳正式举办,论坛现场还发布了《中国物联网+供应链金融白皮书(2020)》。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和关注度的产业+物流金融行业盛会,论坛线下汇聚业内权威专家和行业精英围绕“推进物流数字化 助力产融一体化”主题解析物流与供应链金融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线上直播分享现场嘉宾精彩演讲内容,线上与线下结合,聚焦物流数字化创新实践与转型机遇,推动行业共襄盛举,合作共赢。

为方便业内人士对与会嘉宾们的分享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万联网将逐步发布嘉宾速记内容,以下为论坛下午场围绕“物联网金融:数字化和生态化趋势下,仓单融资的法律与标准、科技与管理”话题展开的圆桌对话的观点整理,内有删减,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主持人: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 高级分析师许书川;

圆桌嘉宾: 南储集团总裁李文杰;

文康律所合伙人、仲裁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董杰;

平安银行总行交易银行部大宗及平台负责人彭妍。

许书川:相较国外一些仓单融资体系完善的国家,我国的仓单金融属性反而非常弱,原因在于中国的管单分离不了。一个是利益的问题,管货和管单说明权利分离了,越大越不会开放,资产是我的,不会给你。另外是管单和管货能力不一样,管货管得好不代表管单管得好。早年一些大仓储企业即使管货能力非常强,但是他们也不敢做承单业务。主要是管单的风险、责任和能力不匹配。这两年技术的发展非常快,所以中国的仓单的管单能力慢慢提升上来,金融属性也越来越强。但是显然只有科技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围绕“仓单的数字化和生态化趋势下法律和标准的问题、科技和管理的问题”的问题。 第一个是标准和法律的话题,2013年,我们国家有一个标准文件,仓单要素和格式规范。这个标准发布南储深度参与,那么要想让金融机构真正放心,仓单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如何才能低成本,高效率甚至动态采集要素? 李文杰:当时标准是把合同仓单和可流转仓单各分了14个要素,普通仓单14种必备要素和可流转仓单加了14种。时间、地点、人物、要素,在仓单法要求的法律中是必备要素,不论今后标准如何,还是已有的标准,银行金融机构在审核的时候,这都是构成仓单必备要素。 在实践过程中,格式规范也会有更新。例如电子仓单相关的要素要与时俱进。标准只是参考,不是硬性要求,大家要看自己的实际情况。 许书川:除了标准以外,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司法过程中,这些标准是否具有参考价值?有没有适用性?仓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到底代表了什么权利? 董杰:在《民法典》的第908条、909条和910条,是关于仓单和仓储的规定。尤其是909条明确表明,仓单应该具备的8个要素,这8个要素有存储的数量、名称、质量等等。其中7项是必要事项,有1条,关于保险的要素是任意项。 我们代理了不少供应链金融领域案件,不同案子不同判法。最准确说仓单既具有物权属性又具有债权属性。如果武断地说谁拿到仓单谁就是所有权人不太合适。 许书川:就提货权和所有权有分离的情况而言,如果统一认定为仓单就代表了所有权的话,这种情况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电子仓单这一块,目前在法律上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可以供大家在实际应用中参考? 董杰:中仓协正在做这件事情,前一阵他们发布了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在这个系统之内,在该体系内流转的仓单,代表所有权。当然你要进入这个体系是要经得起评价的,这种评价包括信用评价、能力评价、品牌评价等等。这里面有资方,仓储方、商检方、保险公司。该体系大大增强了仓单和存货的融资信用,将有效解决中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电子仓单是不是一个仓单,在法律上怎么判断是不是有效,其实这有个前提。《民法典》908-910条说了仓单的定义,其中并没有说仓单必须是纸质的,这就为电子仓单的合法性提供一个基本的前提。在《民法典》第469条,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电子数据,电子仓单是电子数据,符合形式要件。除了《民法典》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里面,也有关于电子数据的表述,说明电子数据这种形式是被认可、有效的。对仓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搜一下我根据实战案例和经办的非诉项目撰写的论文《自贸区视角下浅析仓单质押融资相关法律问题》。

许书川:我国标准和法律能不能满足银行的风控要求? 彭妍:银行看的是当它变成一个质物的时候,我作为债权人怎么样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主张我的权利,或者保障我的权利不被侵犯,我能确保我的资金能够收回。我们作为第三方,怎么样才能相信这个仓单是真的,这个信用体系在四五年前说得很夸张应该是崩塌了,在金融体系的口碑崩塌了。 但是最近一两年时间,我们又开始重回大宗商品市场,因为我们看到信用体系在逐渐搭建,一方面是有标准和规范。第二方面,一些技术愈发成熟,能够赋能。 目前困扰银行的是,仓单的真实性问题,还有重复质押的问题。关于仓单的真实性问题,需要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来解决。关于登记的问题,到底在哪里登记?不过现在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征求意见,相信很快会有制度出来。 中国怎么样构建一个信用体系,需要政府推动去构建有公信力的体系。 董杰:政府在努力。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提到:“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这一条非常明确,要实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的登记。

民法典也已经有了突破,民法典删除了原物权法中第224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同时新增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看到一个统一的登记平台。 彭妍:在行业内部这是一个风向标。监管部门已经把这个作为专题拎出来,让金融机构一起讨论,并且很快就出了一个意见稿,希望大家反馈,之后很快就能够落地,我相信这是很快的。 许书川:我们知道仓单融资和金融监管仓有几个要点,包括看住数据质量价格,保证货单一致,保证权属必须清晰。这些问题都离不开技术,因为法律和制度环境建设往往稍微滞后一些,现实往往从技术角度切入解决问题。众所周知,平安银行很早就开始做物流金融,也很早就探索了物联网金融。那么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和以前最大的区别或者和同业的区别在哪里? 彭妍:我们现在叫新型供应链,脱离不了供应链,只是说我们在重新介入供应链的时候,会找更多的场景,嵌入到细分场景里面。说到物联网金融,最近这段时间我们确实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今年做了牧场的融资,我们把物联网技术应用到奶牛的身上,在奶牛的耳朵上打一个物联网耳环,原来做的是乳制品经销商融资,现在已经下沉到牧场,把物联网应用到活体身上。 第二个物联网应用金融场景,我们应用了油站,通过把物联网的监测铺到了油枪的芯片里面,和油站的收款POS机连接,这就是一个大数据的概念。同时也是供应链金融借助于物联网技术,借助于API系统直连,依托于数据,来去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服务。 其实供应链有很大风口是汽车,全国汽车经销商融资里面平安占了1/3,这里面有很大一半是物联网技术就是应用到车联网上面。原来做的是4S店互联网技术,现在我们也扩展到无车承运人的平台,通过对于车上面的互联网技术的加持,把运营的数据作为风控模型的重要监测点。

第四个我们回到大宗,所有里面我们觉得大宗体量是最大的。我们在大宗已经做好了物联网升级改造的仓储物流企业合作,依托于已经拥有的生态的体系仓储物流方作为我们的合作方,服务于大宗贸易商。 所有的这些东西,我们并不是散点的,平安也是背靠平安集团。我们有一套自己的物联网服务平台,所有我刚才提到的加油的油枪数据、奶油数据、大宗物联网仓储数据、仓单数据全部归集在平台上。 许书川:我们注意到最新发布的《中国物联网+供应链金融白皮书(2020)》中,南储案例里面特别提到了,技术+协作+团队协同,那么怎么样平衡科技与人的管理? 李文杰:在南储物流管理过程中,目前排序最重要的是人,第二是制度,第三是技术。做这个行业特别是物流金融的物流服务行业,人永远还是整个行业的基础,制度辅助、技术是提升或者是未来。南储近年也提升了科技能力,但是南储依然重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人的培养和管理。举两个例子:我们要求管理员拍照,怎么防止管理员不是用事先拍好的照片,而是真的到现场拍照,我们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录制视频并且说出当时那个时点的标志性事件,例如当时上证指数多少点。第二个例子,我们配备了上百人专业信息监控队伍,一旦出现风险,相关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制度进行应急处理。 许书川:科技和管理最基础的东西还是得合法,最关键的是合同怎么签,合同最关键的是各方的责任义务必须要清晰。那么质权人、监管人,他们的责任义务边界怎么样才能清晰,这里面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质物被抢,两方的责任义务应该要注意哪些? 董杰:最能符合法律关系本质的是委托监管法律关系。就是你委托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是在你的指示之下去做事情,这是一个最大的前提。 再说双方权利和义务。通常来讲,作为资方,主要是义务,商业银行法第36条,这是一个做监管业务,做动产质押业务的黄金条款。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6条的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在做这种业务的时候,本身就有义务进行甄别、判断这个业务将来能不能行,你应该来判断质物未来能否清偿的可行性,实践中通常分成这么几方面,首先是权属审查,资方在收到借款申请,借款人提供动产/仓单质押的情况下,先判断借款人出质财产权属归属。

第二,除了权属审查还有质量、数量核查,同时还有一个对监管人的审查义务,例如在自营仓情况下,银行有义务对仓储方的仓储能力进行基本的审查,一个只能仓储15万吨煤的仓库,是无法储存20万吨的煤炭,即便质权人主张设立了20万吨的质押,法院很可能也不会采信,实践中有相关案例。这些都是银行的义务,资方角色一定要多关注。 监管人作为专业人士,义务比较多,包含权属审查义务,权属审查义务指的是监管人与质权人均负有对质物的权属信息、占有情况、实际库存等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监管义务指的是监管人妥善保管质物,施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遵循一般社会观念所确认的知识、经验的注意程度等。紧急情况下,监管人应履行的监管义务是尽快反馈并作出合理指示。管理义务指的是监管人严格管控出库,未经质权人允许,不得出库等。

当然,首先要搞明白监管人的法律角色是什么,监管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通常来讲资方都是比较强势的,签格式合同或者合同里有格式条款,要求将来出问题就找监管人,这个逻辑未必完全正确,银行自己的过错和融资人的过错不应该由监管人承担,监管人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可能承担责任。不少的判例都判定了这样的格式条款无效。作为资方的朋友了解了这一点,其实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对质权人与监管人权责划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搜一下我根据实战案例撰写的论文《动产质押监管中质权人与监管人的义务界定和责任承担》。

再次声明:以上内容是由万联网根据论坛现场速记整理,未经嘉宾审阅,略有删减,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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