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企注意了!《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小编在鞍山市人民政府获悉,本月的16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发布《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前该《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此次会议决定《条例》将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共有三十三条,主要是针对境内对因矿山勘探、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治理恢复活动。坚持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为原则,促进“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矿山治理恢复的全覆盖,《条例》加大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管理,包括新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绿色植被恢复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其中,《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依托国家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治理等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加大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同时,《条例》鼓励第三方治理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
《条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共筹措资金12.4亿元(其中矿山企业投资4亿元),),恢复治理面积4765公顷,鞍山市城区周边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西鞍山五大主要矿区被破坏山体植被基本上得到恢复。但全市矿山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此《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标志着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为促进矿业经济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