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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耐材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基本完成

[发布时间:2017-12-01 12:10:54 ][阅读次数:4822次]

近年来,一些大、中型下游用户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耐火材料的招标过程中对供货商的信用等级资质有了明确要求,为保证会员企业在我中心的交易公平、公正,协助企业在贸易过程中顺利签约及获得授信,我中心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目前我中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在进入核实确认阶段。同时我中心决定于2018年年初发布企业信用评分排行榜并举办颁奖典礼。

 

附:东北亚非金属矿交易中心(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企业用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中心企业用户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用户信用评价是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交易中心企业用户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 交易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六条 评价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情况。

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用户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八条 交易中心向企业用户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流程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流程:

(一)企业在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并上传企业的营业执照、证书、荣誉等;

(二)在线交易时,交易双方企业互评(好评、中评。差评);

(三)企业自愿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财务报表等;

(四)交易中心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了解企业资信情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条 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企业的B2B交易能力、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信誉状况、企业的基本素质和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等 。

第十二条 信用评分每年调整,并排名发布;

第十三条 信用评分标准: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影响其信用评分: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7、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8、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和恶性案件,或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超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敏感时期有重点人员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17、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责不明的;

19、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2、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24、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交易中心对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最终解释权归东北亚非金属矿交易中心(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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